打工族 懂法規保權益
打工族法定權益

◎薪水與休假 1.基本工資與薪水: 只要在台灣工作,即使是工讀或打工,也適用基本工資保障,目前台灣法定每月工作181小時內,基本月薪為17,280元;每日工作8小時內,基本日薪為760元,換算成基本時薪,最低不得低於95元。 2.休息與休假: 勞基法規定,每工作4小時,必須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,且每月至少休假7天(每日工作8小時以上者),若有短少,可要求以加班費補足。 3.加班費: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(每月181小時),超過部分,在每日工作的第8?10小時,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.33倍薪水;在第10?12小時,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.66倍薪水。沒給的加班費,依法5年內都可追討。 4.勞健保與提撥退休金: 只要員工在5人以上,老闆就必須為員工投保「勞健保」,同時也需額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%,作為退休金。工讀生依法也享有。 5.國定假日2倍工資: 只要在國定假日上班,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。且工讀生也可在國定假日「排班不上班、但領1日薪水」。 ◎聘僱權益 1.非法解僱: 即使在試用期內,老闆若無正當理由,也不能隨意片面解僱員工。除非公司發生「歇業、轉讓、虧損、業務變更」,或「員工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、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明顯不能勝任」,或「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,1個月內曠工達6日」,老闆才可以開除勞工。但即便開除,依法也需支付資遣費。 2.不能亂扣薪: 老闆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。例如以遲到、工作不力、業績不足為由,扣員工薪水是違法的,絕對可以要回來(遲到最多被扣除「遲到時間」的工資)。 3.不得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: 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,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、條件、福利等,老闆沒有經過員工同意,不能任意變更。 諮詢與資料提供:青年勞動九五聯盟


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



分享

Facebook
Plurk
YAHOO!



 

hohsxvvwavbf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令人難過的新聞
table.MsoNormalTable {font-size:10.0pt;font-family:"Times New Roman";}壓力大、太晚吃 10歲童竟腸穿孔


孩子壓力太大,加上吃東西太急、吃飯時間不對,小心小小年紀就腸穿孔!板橋就有一位才10歲的鍾小弟,每天補習超過9點才吃晚餐,又囫圇吞棗,胃酸過多引發十二指腸0.5公分的潰瘍,而且直到腸穿孔引發腹膜炎,緊急開刀才發現已經這麼嚴重,差點致命。
(2009年04月17日  奇摩新聞)
多麼令人難過的新聞ㄚ!!
為什麼小小年紀壓力就這麼的大呢????
到底那裡出了問題????
最近看了洪蘭的一篇文章~~
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在孩子小時  我們期待他將來成龍成鳳 光耀門楣  所以我們拼命賺錢培養他 教育他  給他最好的機會
每一個苦我們都甘之如飴 因為這個錢賺了是給孩子去交補習費  將來出人頭地 每一個父母都暗暗立誓 「孩子  我過去沒有享受到的現在都要讓你擁有」
但當孩子一天天長大 個性一天天明朗時  父母看到孩子不可能成為自己理想的那個人 失落之感便油然而生
這究竟是誰的錯呢???父母.子女都覺得自己很委屈 父母覺得自己盡了力要做個好父母 但都失敗了;孩子覺得自己也盡力了 無奈父母的要求過高達不到......
強迫孩子去成為他不是的人 只會造成孩子的挫折感 賠掉他的自信心而已
每個父母都認為他這樣做是為了愛孩子  但是當我們愛孩子愛到只想把他們變成自己的榮耀與光環時 他們本身的榮耀與光環反而會在我們的企盼中流失
因為我們強迫他為我們的虛榮去做他不擅長的事
我們不能要求孩子做我們做不到的  因為那不合理
孩子的一生他要自己走 我們只能引領他 啟發他  但不能規範他 強制他
每個人都要為自己而活 所以我們也要留一些空間讓孩子為自己而活......
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雖然新聞中的鐘小弟自己也對自己要求非常高 求好心切
但...大人是否也該及時給與正確的指引  適時的舒解孩子的壓力?????
現今的小孩真的非常可憐
從小就每天補習  學才藝  因為若沒補習家長就深怕自己的小孩輸在起跑點上
到底....從小讓孩子學的多樣化 是為了孩子的未來???還是為了父母的面子????
(部份內容摘自 洪蘭~~理應外合 一書)



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



分享

Facebook
Plurk
YAHOO!



 

hohsxvvwavbf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